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91民初12439号
原告:宿前坤,男,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
被告:周行,女,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前坤诉被告周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9年2月1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因原告宿前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宿前坤负担。
审判员 王 贞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姚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