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豫0191民催65号
申请人:湖北春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县新市镇窑山村**。法定代表人张菊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艳慧,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湖北春年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11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3130005230580141、出票金额为玖拾玖万元整、出票人为河南中原气化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8年1月12日、收款人为河南蓝天集团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7月12日、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为郑州银行花卉市场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湖北春年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湖北春年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俊阳
审判员 陈晓菲
审判员 赵宜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冯玉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