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鄂0984执939号

付康、涂学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湖北省汉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付康;涂学富;湖北福星万佳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984执939号

申请执行人:付康,男,199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汉川市人,住湖北省英山县。

申请执行人:涂学富,男,1983年9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英山县。

被执行人:湖北福星万佳实业有限公司,住湖北省汉川市经济开发区货场路**。法定代表人姜佩伶,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付康、涂学富与湖北福星万佳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10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40341.07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8)鄂0984执939号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明

审判员 余克辉

审判员 蒋敦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德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