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984执939号
申请执行人:付康,男,199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汉川市人,住湖北省英山县。
申请执行人:涂学富,男,1983年9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英山县。
被执行人:湖北福星万佳实业有限公司,住湖北省汉川市经济开发区货场路**。法定代表人姜佩伶,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付康、涂学富与湖北福星万佳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10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40341.07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8)鄂0984执939号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明
审判员 余克辉
审判员 蒋敦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德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