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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9001执135号之五

杨型法、张桂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1-17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杨型法;张桂芬;尹建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9001执135号之五申请人杨型法,男,196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张桂芬,女,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尹建伟,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本院作出的(2018)豫9001民特14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张桂芬、尹建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桂芬、尹建伟在济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张桂芬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收入50000元。

二、冻结被执行人尹建伟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收入51400元。

审判员  田家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