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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6民终264号

264黄维川、张晓静与周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1-30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维川;张晓静;周建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民终2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维川,男,1975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晓静,女,1976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建成,男,1971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上诉人黄维川、张晓静因与被上诉人周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8)苏0602民初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审查,张晓静于2018年8月22日收到一审法院邮寄的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该通知限张晓静于收到通知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但张晓静至2019年1月14日仍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审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向黄维川公告送达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该通知限黄维川于收到通知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但黄维川至2019年1月14日仍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黄维川、张晓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金 玮

审判员 吕 敏

审判员 杜太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