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辽1302民初209号原告李素华,女,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朝阳市。原告于庆辉,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被告方占和,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谭艳华,女,197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素华、于庆辉诉被告方占和、谭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4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素华、于庆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3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 阳
二○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宏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