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403民初3040号
原告:马怀东,男,195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阳(特别授权),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实(特别授权),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安营农业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枣庄市市中区振兴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吴洪安,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水总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27号。
法定代表人:刁望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明,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枣庄市国土资源局薛城分局,住所地为枣庄市薛城区长江东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马德龙,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为先,山东明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怀东与被告枣庄市安营农业土地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水总有限公司、枣庄市国土资源局薛城分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怀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62.87元,减半收取11,231.44元,由原告马怀东负担。
审判员 韦春法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