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兵09执复8号 复议
申请人(案外人):塔城市九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世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涂洪刚,男,1975年7月21日出生,住塔城市。
被执行人:王洪振,男,1979年5月1日出生,住新疆乌苏市。 复议申请人塔城市九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鼎公司),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2018)兵0902执异10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2016年4月4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叶垦法院)依据该院生效的(2016)兵0902民初6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作出(2016)兵0902执15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划扣了被执行人王洪振在第九师162团项目未结工程款507124.39元,第九师162团计财科出具证明显示案款系被执行人王洪振承建工程的未付工程款。2016年6月23日,本院将案款转付申请执行人,由于被执行人王洪振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九鼎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对(2016)兵0902执15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出异议,认为叶垦法院依据该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划扣的507124.39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撤销,该款系其公司财产。理由是:
一、九鼎公司不是(2016)兵0902民初61号调解书的当事人和该执行案件的当事人;
二、无证据表明被执行的案款507124.39元系被执行人王洪振在九鼎公司的工程款或到期债权;
三、叶垦法院在划扣时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执行裁定,维护案外人合法权益。 叶垦法院查明的事实同上。 叶垦法院认为,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案外人,应当是对执行标的享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实体权利的主体,且其提出的应当是排除执行异议。本案中,本院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冻结、划扣被执行人王洪振在第九师162团的未结工程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案外人亦无证据表明对案款具有法律上的实体权利,故案外人对案款不具有排他性权利。其次是案外人应当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提出异议,现案外人在执行案件结案后才提出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2018)兵0902执异10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案外人九鼎公司的异议申请。 九鼎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基于上述提出的异议理由,九鼎公司认为叶垦法院(2016)兵0902执15号裁定错误,而叶垦法院(2018)兵0902执异10号异议裁定未予纠正。请求一、依法撤销叶垦法院(2018)兵0902执异10号裁定和(2016)兵0902执15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请求对叶垦法院违法执行的507124.39元案款,依法执行回转。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叶垦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九鼎公司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九鼎公司是执行过程中的案外人异议,叶垦法院也是依据该规定将九鼎公司作为案外人异议申请而受理此案。在审查中查明,已执行的案款已转付给申请执行人涂洪刚,由于被执行人王洪振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叶垦法院对该案审查后,对争议的事实也进行了分析和评判,认为九鼎公司提出的异议申请理由不成立,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同时又认为九鼎公司作为案外人在执行案件结束后提出异议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叶垦法院既然认定九鼎公司的异议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就程序而言应裁定驳回申请,对实体无需审查。但叶垦法院既受理了此案,也进行了实体审查,认定九鼎公司的异议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对此,依照法律规定应裁定驳回九鼎公司的异议请求,而不是异议申请。叶垦法院对该案的认定在程序和实体上出现矛盾,应予纠正。就本案而言,由于被执行人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不是法律实体意义上的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案外人依照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该条款所指“执行程序终结”是指申请执行人请求强制执行的权利已得到全部实现,执行程序已经完全终结。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及理由,九鼎公司作为案外人在执行过程中提出的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叶垦法院对此认定事实有误,证据不足。裁定驳回九鼎公司的异议申请有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2018)兵0902执异10号异议裁定。 二、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振国
审判员 葛 阳
审判员 孙惟勤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武浩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