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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13民初101号

程万军与李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程万军;李占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13民初101号

原告:程万军。

被告:李占峰,汉族1963年4月11日生,住通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万军与被告李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万军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万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万军撤回起诉。

审判员  丁忠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