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浙1002民初4号
原告:王勇勇,男,198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莎莎,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东,男,198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原告王勇勇与被告陈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勇勇于2019年1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陈东返还给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并赔偿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14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庭宣告判决。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6年7月27日,被告陈东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载明其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同日,被告出具一份确认书,承认收到上述款项。该款被告仅返还30000元,余款70000元至今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陈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王勇勇借款本金70000元,并赔偿自2019年1月2日起至实际给清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保全申请费720元,合计1495元,由被告陈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丁民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代
书记员 金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