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刑更37号罪犯沈前防,男,197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淮阳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洛阳监狱服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28日作出(2014)许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沈前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2月13日作出(2015)豫法刑一终字第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洛阳监狱报请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以罪犯沈前防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01月0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律监督机关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燕、李冬霞,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洛阳监狱指派监狱警察邓中顺、王海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自入狱以来虽然获得一定的表扬奖励,但其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参加者,一人犯数罪,应当依法从严减刑,综合其所犯罪行、情节和改造表现,暂不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沈前防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朝晖
审判员 王 伟
审判员 郝丹丹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逯智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