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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81民初14803号

林群丹与柯赛珍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1-25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群丹;柯赛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1081民初14803号

原告:林群丹,女,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告:柯赛珍,女,198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原告林群丹与被告柯赛珍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立案。

原告林群丹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群丹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元,减半收取109.50元,由原告林群丹负担。

审判员  郭群瑶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林晓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