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1081民初14803号
原告:林群丹,女,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告:柯赛珍,女,198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原告林群丹与被告柯赛珍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立案。
原告林群丹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群丹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元,减半收取109.50元,由原告林群丹负担。
审判员 郭群瑶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林晓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