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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104执2131号之五

周晓敏与刘卫星、杨柏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2-26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周晓敏;刘卫星;杨柏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104执2131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周晓敏,女性,1973年10月24出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执行人:刘卫星,男性,1981年10月11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执行人:杨柏文,男性,1971年03月14出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执行周晓敏与刘卫星、杨柏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2月13日向杨柏文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杨柏文存款3842.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吕同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佳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