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104执2131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周晓敏,女性,1973年10月24出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执行人:刘卫星,男性,1981年10月11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执行人:杨柏文,男性,1971年03月14出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执行周晓敏与刘卫星、杨柏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2月13日向杨柏文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杨柏文存款3842.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吕同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佳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