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12执5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蘭奇,总经理。
被执行人:袁婷,女,汉族,1991年3月28日生,住兴化市。本院受理的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袁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该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兴化市,为方便执行、统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袁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兴化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高红祥
审判员 徐 勇
审判员 万 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刁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