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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宁0104执5672号

刘嘉豪与宁夏银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二小姐的店分公司工资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刘嘉豪;宁夏银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二小姐的店分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宁0104执5672号

申请执行人:刘嘉豪,男,199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执行人:宁夏银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二小姐的店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建发现代城**。

法定代表人:叶凌,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刘嘉豪与宁夏银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二小姐的店分公司工资争议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宁夏银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现代城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银川市兴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银兴劳人仲裁字【2018】428号仲裁裁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宁夏银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二小姐的店分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刘嘉豪工资42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劵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信息、无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同时,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对被执行人进行查找,经查找,被执行人已不在该地址办公,法定代表人亦不在该地址。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鉴于目前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何永孝

审 判 员 戴岩松

审 判 员 陈 璐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玮

书 记 员 章继鹏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