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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302执保22号

谢超、卢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谢超;卢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302执保22号

申请人:谢超,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

被

申请人:卢园,女,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

申请人谢超与被申请人卢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卢园名下价值3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李林霏(身份证号码:4303041977********)以其名下位于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湖湘西路11号湘银熙城纳帕溪谷18栋2单元060202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潭房权证岳塘区字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潭国用(2012)第29S00846号)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30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于2019年1月10日作出(2019)湘0302民初1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对被申请人卢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3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卢园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李林霏名下位于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湖湘西路11号湘银熙城纳帕溪谷18栋2单元060202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范安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梦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