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102执36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在南京市。
主要
负责人:林静然,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志,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蓝蓝,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荣根宇,男,汉族,1981年7月3日生,户籍地在江苏省沭阳县。
被执行人:孙倩倩,女,汉族,1980年11月4日生,户籍地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被执行人:荣根柱,男,汉族,1972年7月22日生,户籍地在江苏省沭阳县。
被执行人:史红霞,女,汉族,1974年11月24日生,户籍地在江苏省沭阳县。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荣根宇、孙倩倩、荣根柱、史红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生效的(2017)苏0102民初623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额46100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本院要求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本院依照申请执行人提供及本院查询的线索,前往以下地址查找
被执行人:1.江苏省沭阳市沭城镇XX号查找被执行人荣根宇,但查无该地址。2.徐州市铜山区刘集镇XX号、宿迁市青伊湖镇XX组查找被执行人孙倩倩无果。3.江苏省沭阳市华冲镇XX号查找被执行人荣根柱、史红霞无果。2、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冻结其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财付通账户,但无可供扣划的存款。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荣根柱名下苏N×××**机动车,但因未实际控制,不具备处置条件。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股权等其他财产信息。3、本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不收取执行费。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书面表示认可本院穷尽调查手段的执行情况及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石顺光
审判员 沈 烈
审判员 牛利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