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鄂0303民初3001号

刘备与昝启勇、杨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2-22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备;昝启勇;杨娟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303民初3001号

原告:刘备,男,198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团风县,现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菲菲,湖北举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湖北举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昝启勇,男,197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被告:杨娟娟,女,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原告刘备诉被告昝启勇、杨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刘备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备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备撤诉。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刘备负担。

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汪玲玲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