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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504执390号

徐传贵、刘新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1-21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传贵;刘新华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1504执390号

申请执行人:徐传贵,男,1980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执行人:刘新华,男,1967年3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关于徐传贵与刘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1504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新华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新华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0元。本案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刘新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也未申报财产。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刘新华名下的财产信息:其银行账户存款余额很少,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强制措施:1、将被执行人刘新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对被执行人刘新华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将该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结果及采取的执行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均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人身线索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2018)皖1504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申请执行人徐传贵如发现被执行人刘新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述东

人民陪审员  李善桂

人民陪审员  张志贵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董长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