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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706行审4号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政府、徐根娣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政府;徐根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皖0706行审4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铜陵市义安区。

法定代表人:姚贵平,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盛重琛,该区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心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徐根娣,女,194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义安区。 申请执行人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义政[2018]3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铜陵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3月20日向原铜陵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铜陵市东部城区顺安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同意《铜陵市东部城区顺安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13年7月3日,原铜陵县人民政府作出铜政[2013]72号房屋征收决定,对东部城区旧城改造二期项目进行建设。并将铜政[2013]72号房屋征收决定及东部城区旧城改造(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铜政[2013]72号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被执行人徐根娣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涉案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因徐根娣一直未能就其被征收的房屋的补偿问题与征收实施单位达成协议,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4月4日作出义政[2018]3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徐根娣收到义政[2018]3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义政[2018]3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生效后,徐根娣未履行义政[2018]3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确定的其应当履行的事项。2018年12月13日,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政府向徐根娣送达了《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徐根娣收到《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后,逾期未履行。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政府遂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规定,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政府负有义安区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政府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院予以受理并审查,合法有据。经审查,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政府在征收实施单位与徐根娣就被征收的房屋补偿问题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作出义政[2018]3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行政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决定内容保护了徐根娣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政府义政[2018]3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殷金亮

审判员  陈永忠

审判员  陈 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晨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七日内由行政审判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