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2刑终27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秀涛,男,1987年6月17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北京市大兴区;2005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羁押,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秀涛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一案,于二О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2018)京0115刑初1267号刑事判决。认定:
一、被告人张秀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二、责令被告人张秀涛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八万五千七百五十元,发还被害人张某1人民币一千五百五十元,发还被害人张某2人民币八万四千二百元。
三、扣押在公安机关的被告人张秀涛手机二部(黑色华为Mate10pro和黑色华为Mate10),变价后折抵退赔款,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原审被告人张秀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秀涛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秀涛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秀涛撤回上诉。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5刑初126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易大庆
审判员 邱 波
审判员 常 燕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何朕
书记员夏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