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晋0882民初39号
原告:沈岳辉,男,198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河津市人。
被告:贺吉堂,男,199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河津市人。
原告沈岳辉与被告贺吉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沈岳辉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确属自愿合法,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岳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88元,由原告沈岳辉负担。
审判员 刘天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艳艳
书记员柴小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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