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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882民初39号

沈岳辉与贺吉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沈岳辉;贺吉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晋0882民初39号

原告:沈岳辉,男,198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河津市人。

被告:贺吉堂,男,199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河津市人。

原告沈岳辉与被告贺吉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沈岳辉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确属自愿合法,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岳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88元,由原告沈岳辉负担。

审判员  刘天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艳艳

书记员柴小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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