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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523民初258号

茌平县鑫路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景卫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1-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茌平县鑫路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景卫;国君;李勇;谢兴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23民初258号

申请人:茌平县鑫路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茌平县。

法定代表人:邵连路,职务:董事长。

被

申请人:张景卫,男,197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

被

申请人:国君,女,汉族,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申请人张景卫之妻。

被

申请人:李勇,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

被

申请人:谢兴镇,男,198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茌平县鑫路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张景卫、国君、李勇、谢兴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茌平县鑫路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景卫、国君、李勇、谢兴镇名下的银行存款34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茌平县鑫路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山东路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山东路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茌平县鑫路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名下房产。

二、对被申请人张景卫、国君、李勇、谢兴镇名下的银行存款34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47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洪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双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