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111民初6108号之一
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支行,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
负责人:何某某,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某,男,1966年1月11日出生,系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女,1974年11月21日出生,系该行员工。
被告:孔某某,男,汉族,1971年7月21日出生,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支行与被告孔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戎学忠
审 判 员 李 爽
人民陪审员 王秋月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任陆浩
书记员高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