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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0111执1569号

贵州杰力厦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陈上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1-25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贵州杰力厦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陈上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黔0111执1569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杰力厦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上水村**。

法定代表人:李志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明才,公司法律顾问,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陈上怀,男,1969年6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浙江省苍南县。申请执行人贵州杰力厦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上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0111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陈上怀支付贵州杰力厦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91000元;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4541元;支付案件受理费261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贵州杰力厦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陈上怀身份信息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111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陆文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罗砺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