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19)宁0104执160号 李志飞: 申请执行人李志飞与被执行人李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宁0104民初39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李向平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志飞借款239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98元,公告费3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69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该案现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李志飞与被执行人李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该案现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现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