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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12民初390号

长沙杨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2-13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长沙杨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12民初390号

原告:长沙杨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商业步行街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杨硕。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利群,女,198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系公司行政专员。

被告:李双,男,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原告长沙杨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经原、被告自行协商,李双已经向长沙杨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了欠缴物业费,原告长沙杨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杨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长沙杨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7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37元,由原告长沙杨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莹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庄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