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12民初390号
原告:长沙杨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商业步行街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杨硕。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利群,女,198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系公司行政专员。
被告:李双,男,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原告长沙杨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经原、被告自行协商,李双已经向长沙杨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了欠缴物业费,原告长沙杨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杨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长沙杨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7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37元,由原告长沙杨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莹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庄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