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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0623执877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甸县支行、李纪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1-29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甸县支行;李纪成;杨鹏;沈桂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黑0623执87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甸县支行,住林甸县。

法定代表人:赵红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春雷。

被执行人:李纪成。

被执行人:杨鹏。

被执行人:沈桂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甸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纪成、沈桂芹、杨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甸县支行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黑0623执8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 飞

审判员 王亚旭

审判员 王 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驳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