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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81民初14643号

吴伟祥与卞士兵、杨丽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2-13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伟祥;卞士兵;杨丽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1民初14643号

原告:吴伟祥,男,1966年5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镭,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力,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卞士兵,男,1982年1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现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告:杨丽红,女,1983年6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现住江苏省常熟市。 原告吴伟祥诉被告卞士兵、杨丽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

原告吴伟祥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伟祥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伟祥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7元,由原告吴伟祥负担。

审判员 赵 晔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谭宇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