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1民初14643号
原告:吴伟祥,男,1966年5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镭,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力,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卞士兵,男,1982年1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现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告:杨丽红,女,1983年6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现住江苏省常熟市。 原告吴伟祥诉被告卞士兵、杨丽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
原告吴伟祥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伟祥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伟祥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7元,由原告吴伟祥负担。
审判员 赵 晔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谭宇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