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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2执363号

谭宁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1-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谭宁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2执363号移送执行单位:上蔡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谭宁波,男,199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谭宁波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谭宁波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谭宁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黄埠分理处62×××722账户内存款3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翟光波

审判员  耿贺年

审判员  冯华彬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