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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21民初71号

台州信谊堂医药零售有限公司与段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1-21
所属地区
浙江省玉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台州信谊堂医药零售有限公司;段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21民初71号

原告:台州信谊堂医药零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九子岙村九子巷**。

法定代表人:傅崇瑛,董事长。

被告:段锋,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原告台州信谊堂医药零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段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

原告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台州信谊堂医药零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0.50元,由原告台州信谊堂医药零售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交纳)。

审 判 员  阮 静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代理

书记员  林之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