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21民初71号
原告:台州信谊堂医药零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九子岙村九子巷**。
法定代表人:傅崇瑛,董事长。
被告:段锋,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原告台州信谊堂医药零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段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
原告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台州信谊堂医药零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0.50元,由原告台州信谊堂医药零售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交纳)。
审 判 员 阮 静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代理
书记员 林之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