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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715执保1号

申请人阚生稳与被申请人黑龙江锐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伊春市红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1-18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阚生稳;黑龙江锐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伊春市红星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黑0715执保1号 申请人阚生稳,男,196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伊春市红星区红星街友谊委。 被申请人黑龙江锐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红梅,女,汉族,1969年10月28日出生,住哈尔滨市松**。 关于申请人阚生稳与被申请人黑龙江锐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作出的(2019)黑0715执保1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阚生稳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黑龙江锐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银大厦支行,户名:黑龙江锐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冻结人民币70880元,申请人阚生稳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分公司对黑龙江锐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账户诉前保全保单,保险金额为70880元作为担保。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黑龙江锐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银大厦支行,户名:黑龙江锐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70880元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伊春市红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9日作出的(2019)黑0715执保1号执行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伊春市红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9日作出的(2019)黑0715执保1号执行裁定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伊春市红星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