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7民初11号
原告: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85240255。
法定代表人:熊海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忠朝,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三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687223056。
法定代表人:李凌日。
原告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文利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