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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2刑终329号

陈海军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1-30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陈海军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2刑终329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海军,农民。因盗窃,分别于2009年3月6日、2010年5月21日被盐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寻衅滋事,于2012年4月17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2年10月24日、2015年5月21日、2016年9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7年3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靖江市看守所。靖江市人民法院审理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海军犯盗窃罪一案,于2018年11月6日作出(2018)苏1282刑初575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海军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陈海军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五千元、陈炜人民币二千七百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海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海军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海军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海军撤回上诉。靖江市人民法院(2018)苏1282刑初57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纪阿林

审判员  吴晓蓉

审判员  祝年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陈丽丽

书记员朱瑞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