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983民初377号之一
原告:杨云辉,男,1975年1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樟树市人,住樟树市。
被告:况促进,男,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云辉诉被告况促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况促进银行存款533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原告杨云辉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杨云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况促进银行存款533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至本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桂根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