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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56财保3号

何兴德与程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何兴德、程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56财保3号 申请保全人:何兴德,男,1975年04月09日出生于重庆市武隆区,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 被保全人:程涛,男,1981年07月27日出生重庆市垫江县,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何兴德与被保全人程涛诉前保全一案中,申请保全人何兴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程涛价值6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何兴德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冉 洪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丽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