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桂0521刑初44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金平,男,1990年6月17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合浦县。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合浦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公刑诉[2018]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金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邓端齐独任审判,于同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东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金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黄金平在广西合浦县西场镇镇西村委会四方井村十三队10号自已家中,提供毒品并容留吸毒人员梁某、黄某、裴某等人吸食,于2018年9月25日14时许被合浦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并当场查获吸毒人员用来吸食毒品的作案工具塑料饮料瓶壹个。 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金平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金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以来,被告人黄金平在广西合浦县西场镇镇西村委会四方井村十三队10号其房间提供毒品并先后容留梁某、黄某、裴某等人吸食。2018年9月25日14时许,合浦县公安局民警在黄金平家中将黄金平、梁某、黄某、裴某抓获,并缴获吸毒工具塑料饮料瓶一个。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金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证明,证据保全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指认照片,证人梁某、黄某、裴某、陈某1、陈某2的证言,被告人黄金平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金平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黄金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金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6日起至2019年9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则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邓端齐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义鑫 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