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豫0223执恢172号

马学文、马文中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1-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尉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马学文;马文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223执恢172号申请人马学文,男,汉族,1970年9月5日生,住尉氏县。被执行人马文中,男,汉族,1964年12月15日生,住尉氏县。马学文申请执行马文中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一案的(2016)豫0223民初29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马文中未履行生效法律判决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已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马学文与被执行人马文中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年

审判员 吴延岭

审判员 陈亚男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 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