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191民初03973号
原告:重庆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都会**。
法定代表人:张国祥,系董事长。
被告:王聪颖,女,1972年11月5日生,住长春市二道区。
原告重庆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聪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按规定期间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孙 烨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陶海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