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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刑更321号

周志豪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1-16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聚众斗殴
当事人
周志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刑更321号罪犯周志豪,男,1997年2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现在湖南省星城监狱服刑。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湘0426刑初2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志豪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周志豪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2017)湘04刑终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7月11日起至2019年5月26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星城监狱于2019年1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周志豪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志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截止2018年11月,该犯考核共获得3个表扬并余597.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奖励折换)审批表、罪犯考核(专项加分)审批表、罪犯考核(加、扣分)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周志豪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志豪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一天(刑期至2019年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龙  显  雄

审判员 旷  学  瑛

审判员 (院印)廖雯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苏  志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