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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26民初112号

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霍德奎、赵玉婷、霍兴江、赵延奎、霍洪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德奎;赵玉婷;霍兴江;赵延奎;霍洪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26民初112号

申请人: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原县共青团路公安局南。

法定代表人:房士荣,董事长。

被

申请人:霍德奎,住德州市。

被

申请人:赵玉婷,住德州市。

被

申请人:霍兴江,住德州市。

被

申请人:赵延奎,住德州市。

被

申请人:霍洪平,住德州市。 申请人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霍德奎、赵玉婷、霍兴江、赵延奎、霍洪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霍德奎、赵玉婷、霍兴江、赵延奎、霍洪平名下银行存款425万元或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自有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霍德奎、赵玉婷、霍兴江、赵延奎、霍洪平名下银行存款425万元或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芦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魏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