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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81民初276号

卢春梅与周庆、永城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卢春梅;周庆;永城市人民医院;商丘市中心血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81民初276号

原告:卢春梅,女,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

被告:周庆,女,199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永城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永城市新城区欧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481418565009F。

法定代表人:赵焕东,院长。

被告:商丘市中心血站。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文明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4004183861669。

法定代表人:闫艳丽,站长。

原告卢春梅与被告周庆、永城市人民医院、商丘市中心血站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卢春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卢春梅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昕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荣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