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28民初157号
原告:河南祥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遂平县文化路与建设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盛来江,该公司经理。
被告:吴秋霞,女,41岁,住遂平县。
原告河南祥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秋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祥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祥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祥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祥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锋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子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