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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执恢574号

宋艳丽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宋艳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4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执恢574号

被执行人:宋艳丽,女,1971年5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关于被执行人宋艳丽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等一案,本院(2013)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18、351号、(2014)深中法刑二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涉及的财产刑执行内容为:

一、对被执行人宋艳丽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二、冻结在案的被告人孙银龙、宋艳丽、张露茜、熊秀良的银行赃款按比例退回给被害人谭某、方某。由于被执行人宋艳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粤03执425号。 在首次执行过程中,执行依据中关于将冻结在案的被告人孙银龙、宋艳丽、张露茜、熊秀良的银行赃款按比例退回给被害人谭某、方某的内容已执行完毕;关于罚金刑部分,现已执行到位人民币80627.81元,尚有人民币19272.19元罚金未执行完毕。由于被执行人当时没有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当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院于2017年12月26日裁定:

一、本案执行依据中关于将冻结在案的被告人孙银龙、宋艳丽、张露茜、熊秀良的银行赃款按比例退回给被害人谭某、方某的内容执行完毕;

二、本案执行依据中关于宋艳丽应支付罚金人民币10万元的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查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依职权恢复本案执行,经过追缴,被执行人已将人民币19272.19元罚金付至本院。

本院认为,因(2013)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18、351号、(2014)深中法刑二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3)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18、351号、(2014)深中法刑二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利萍

审判员  黄泽辉

审判员  杜佳鑫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冯银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