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3民初201号
原告:绍兴柯桥明洋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绸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39911427J。
诉讼代表人:程幸福,系该公司破产管理人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娄洁予,系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翠薇纺织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绍兴市柯桥经济开发区宝龙工业园****北大道以南齐贤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592877411G。
法定代表人:吴周。 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绍兴柯桥明洋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翠薇纺织品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后,原告绍兴柯桥明洋纺织品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俞小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