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22146号
原告:杭州锴越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凤都工业区羊城路**。
法定代表人:傅陆军。
委托代理人:张漫,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奕,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千禧龙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南郊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于晓芬。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锴越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千禧龙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锴越新材料有限公司以扬州千禧龙鞋业有限公司已清偿所欠货款为由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锴越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锴越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7元,保全费666元,由原告杭州锴越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国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董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