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726民初5453号
原告:刘松林,男,汉族,1987年11月18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
原告:刘帅,男,汉族,1989年6月8日出生,住所地同上。
原告:王素,女,汉族,1983年8月12日出生,住所地同上。
原告:刘浩洋,男,汉族,2012年8月30日出生,住所地同上。
原告:刘畅,男,汉族,2008年7月1日出生,住所地同上。原告刘浩洋、刘畅
法定代理人:王素,系二原告之母。五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珂,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鹏,男,汉族,1995年12月24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保群,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松林、刘帅、王素、刘浩洋、刘畅诉被告王鹏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松林、刘帅、王素、刘浩洋、刘畅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松林、刘帅、王素、刘浩洋、刘畅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松林、刘帅、王素、刘浩洋、刘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松林、刘帅、王素、刘浩洋、刘畅负担。
审判员 孙炳勋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兴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