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702刑初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某,男,1986年2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汉族,大专文化,潍坊中升仕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潍坊市潍城区。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11月15日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22日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李俊龙,山东潍允律师事务所律师。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潍城检公刑诉〔20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瑶、宋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及其辩护人李俊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潍坊中升仕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部二手车专员马某(已判决)通过网络向朱某某、周某某(二人均已判决)购买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六十九本,其中包括被告人程某某于2017年4月让马某为其购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三本。另查明,被告人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涉案证书照片;书证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机动车证书、发票复印件,证明,二手车置换材料,刑事判决书;证人冯某、赵某的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及办案说明;同案犯马某、朱某某、周某某的供述;辨认、搜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伙同他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符合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应予刑罚。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程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有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徐菲菲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钱雨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