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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1227执18号

余某瑜、黄某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4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余某瑜;黄某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1227执18号

申请执行人:余某瑜,女,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黄某万,男,1989年3月5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余某瑜与被执行人黄某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的(2018) 桂12**民初6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某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余某瑜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 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黄某万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某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余某瑜清偿欠款2800元,并负担本案的申请执行费50元。同日,被执行人黄某万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案款2800元直接给付申请执行人余某瑜之丈夫,次日,执行法官经与申请执行人余某瑜核实,其认同这一事实,并自愿交纳本案的申请执行费50元。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余某瑜基于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已全部得到了实现。至此,本院对该案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1227民初6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莫羡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饶金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