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302民初69号
原告:杨某,男,1961年04月0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告:李某,女,1942年0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将杨某某遗留的房产两套归原告所有,鸡冠房字第**坐落在南岗××、鸡梨房字××梨树区××矿××委;2、将杨某某遗留的银行存款共计48020.24元归原告所有;3、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系母子关系,杨某某(已故)与被告系母子关系,杨某某(已故)与原告杨某系兄弟关系。2018年7月杨某某因病故去,所留遗产仅有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享有继承权,无其他继承人。现请求法院判令将上述房产归原告所有,所留存款与原告李某共同继承平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原告杨某与被继承人杨某某系兄弟关系,杨某某的母亲李某尚健在,杨某不是杨某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杨某未提交证据证实杨某某生前留有遗嘱,杨某某对杨某某遗留的遗产没有继承权,故杨某作为本案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杨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馨孺